六旬老伯旅行途中猝死异国 旅游公司服务质量存问题担责15%
一次欧洲之旅竟成了与家人的诀别。六旬梅老伯旅行途中猝死引发纠纷,家属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损失87.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近日,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旅游公司承担15%责任,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.6万余元。
去年夏天,梅老伯参加了上海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法国、意大利12日团队游。7月6日,天气较为炎热,梅老伯等游客步行游览了长达3.5公里的英国滨海大道,当时未使用旅游大巴。7月7日下午到达米兰景点准备下车参观时,车上人员发现梅老伯不省人事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经尸检,梅老伯系心脏肿大引起肺水肿造成呼吸停止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相关事实可以确认,旅游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,构成侵权责任的过错。但梅老伯死亡的最主要原因系自身健康问题,因此酌定旅游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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